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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5-8-27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

监督总站 王晓彦

zzjdls@126.com

83297856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和起草经过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 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2013

本规范中的居住建筑包括:

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等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

目前执行版是2012年版,于2013-1-1开始实施

《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

目前执行版是2013年版,于2014-2-1开始实施

《通知》共分十一条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设计质量管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

四、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进场验收管理;

五、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

六、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管理;

-十、分别是对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门窗行业协会和市、区(县)住建委、市规委的工作要求;

十一、本通知的实施日期。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

(一)对外窗工程质量负总责,不得降低外窗工程质量,必须确保外窗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二)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同一居住项目内,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质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的设计标准上应保持一致。

窗地面积比: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

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根据光气候分区、采光等级确定窗地面积比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

住宅建筑厨房采光等级不应低于IV级,卫生间、过道、餐厅、楼梯间采光等级不应低于V级。

采光等级为IV级时,侧面采光窗地面积比1/6

采光等级为V级时,侧面采光窗地面积比1/10

因为1/6比《住宅设计规范》中的1/7要求严格,因此现在设计都是按照不小于1/6执行。

也就是说,北京住宅建筑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厨房)的外窗最小尺寸是由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6反算出来的。

通风比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气密性:《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是给出了单位缝长和单位面积的分级指标值,分别是不大于1.0  q1/[m3/m.h]和不大于3.0   q2/[m3/m2.h]

对应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7

水密性:1-3层建筑、4-6层建筑≥150Pa

            7-9层建筑:≥200Pa

            10层建筑:≥250Pa

                                且符合设计要求。

对应的分级:1-3层建筑:2

                   4-6层建筑:2

                   7-9层建筑:3

                   10层建筑:3

抗风压性:地标要求应大于风荷载标准值Wk,且不应小于1.0KPa,和分级表对应就是1级。

传热系数:用K表示,

4.5.2           外窗、敞开式阳台门、户门、单元外门的传热系数限值


传热系数K[W/m2.k]





外窗、敞开式阳台门
建筑朝向
窗墙面积比M1
≤3层建筑
4-8)层建筑
≥9层建筑

窗墙面积比≤0.20
1.8
2.0
2.0

窗墙面积比>0.20
1.5
1.8
1.8

东、西向
窗墙面积比≤0.25
1.8
2.0
2.0

窗墙面积比>0.25
1.5
1.8
1.8

南向
窗墙面积比≤0.40
1.8
2.0
2.0

窗墙面积比>0.40
1.5
1.8
1.8
户门
2.0
2.0



单元外门
3.0
3.0




3层建筑最大1.8,最小1.5

4-8层建筑和≥9层建筑最大2.0

最小1.8

遮阳系数:不同系列、不同品种、不同开启方式、不同玻璃类型(如5+9+5)外窗的遮阳系数也是不一样的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都对东、西向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提出了要求,

窗墙面积比(M2)大于0.3的房间,

M20.4时,SC不应大于0.45

M2>0.4时,SC不应大于0.35

1.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设施。

2.封闭式阳台,阳台与房间之间设置了能完全隔断的门窗。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展开式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主要房间包括:设置空调设备的卧室、起 居室等

卷帘

百叶窗

外遮阳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隔声性能: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门窗不应小于30dB

其他门窗不应小于25dB

(三)结构施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外窗生产企业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重点对本通知第二(二)条涉及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形成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变更洽商,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正式施工前办理合法有效变更手续。


外窗设计图纸(外窗深化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资料编号




工程名称





外窗生产厂家





外窗品种、类型

确认日期



外窗设计依据(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





确认内容及结论:
  1.外窗尺寸及分格
  2.开启方式
  3.型材材质、框料颜色
  4.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
  5.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
  6.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
  7.隔声性能
  8.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
  9.外窗四周的防水、密封、保温做法
确认结论:    □符合                □不符合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外窗生产企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四)应将外窗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将外窗工程直接发包,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或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外窗。

(五)外窗大批量进场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铝合金窗、塑钢窗等)、同一类型(推拉窗、内开窗等)进场样窗的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框料颜色、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确认,并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样窗确认记录
资料编号



工程名称




外窗生产厂家




外窗品种、类型

确认日期


外窗生产依据(设计文件、标准):




外窗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确认内容及结论:
1.外窗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外窗及其型材、密封材料、玻璃的合格证以及安全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外窗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2.尺寸及分格
3.开启方式
4.型材材质、框料颜色
5.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
6.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
7.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
8.隔声性能
9.其它(        
确认结论:    □符合                  □不符合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专业负责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筑专业设计人: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六)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在施工现场公示外窗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节能性能标识(如外窗取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应公示证书编号,如未取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应标注为无),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外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等。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设计质量管理

(一)设计单位应优先选用现行图集中标准规格尺寸的外窗,应优先选用现行《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中推广使用的建筑外窗及辅料,严禁选用现行《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外窗及辅料。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              材料目录(2014年版)

限制使用建筑门窗及辅料:

普通单层玻璃和简易双层玻璃外门窗;

推拉外窗用密封毛条;

单层玻璃外窗;

实腹和空腹钢窗;

单腔结构塑料型材;

聚氯乙烯(PVC)隔热条和密封胶条

禁止使用的建筑门窗及辅料:

80系列以下(含80系列)普通推拉塑料外窗;

改性聚氯乙烯(PVC)密封条和隔热条;

(二)设计单位应依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等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进行外窗设计,设计图纸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施工图设计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明确外窗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框料颜色、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隔声性能、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及外窗四周的防水、密封、保温做法。选用外窗图集时,应在设计图纸中标明图集编号、引用页码、条款和节点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质[2008]216

源头上进行把控,使施工有据可循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上述内容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气密性、传热系数、遮阳性能、隔声性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

(一)对外窗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采购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的外窗,鼓励采购 “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 A级、AA级外窗生产企业生产的外窗,或取得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外窗。

(二)可自行进行外窗安装。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外窗安装时,应与被委托企业签订《外窗安装合同》;被委托企业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一定外窗安装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每个项目管理部应配备满足安全质量管理需要且具有现场安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施工员(工长)、质量(检)员各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名,并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上述人员应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鼓励采用外窗生产、安装一体化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

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里已经没有

金属门窗这个专业承包资质

(三)结构施工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应明确外窗洞口处理措施、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以及外窗四周的防水、密封、保温做法等施工工艺,并明确是否安装附框、是否设置企口等,同时应明确外窗工程渗漏等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因附框安装造成结构洞口尺寸加大或洞口设置企口的,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工程变更洽商后方可施工。

四、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进场验收管理

(一)外窗宜整窗进场。外窗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查验外窗及其型材、密封材料、玻璃的合格证以及安全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外窗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并对比样窗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安全玻璃上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CCC标志),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取得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外窗,应查验标识证书及标签。

塑钢窗

铝合金窗

外窗安装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从进场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外窗中随机抽取3樘有代表性规格尺寸的外窗(重点抽检居室外窗),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其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进行复试,并对复试外窗的型材壁厚、增强型钢壁厚、隔热铝合金型材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橡胶密封条拉断伸长率变化率进行复试。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外窗不得进行安装。

外窗合格证应包括:工程名称、品种、类型、尺寸、数量、颜色、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检验人员签字;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质检章等。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送检外窗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送检外窗,不得由外窗生产企业送检外窗及委托复试;应将外窗见证取样送检的照片保存于技术资料中。

(三)外窗委托试验单及见证记录应填写工程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品种、类型、尺寸、数量、检测项目、检验要求等信息,并保证填写的信息符合设计要求。

五、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一)外窗安装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外窗安装技能,并应取得“金属门窗工”或“建筑门窗安装工”证书;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员(工长)、质量(检)员、专职安全员及外窗安装人员进行交底。

金属门窗工:安装和制作

建筑门窗安装工:只有安装不包含制作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作阳台外窗、飘窗、居室外窗等不同部位的外窗洞口处理、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以及外窗四周防水、密封、保温施工工艺实物样板,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工艺实物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外窗施工工艺实物样板验收记录后方可进行大面积外窗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留存施工工艺实物样板影像资料。


外窗施工工艺实物样板验收记录
资料编号



工程名称




样板窗部位及窗号




验收日期

影像资料
编号


样板施工依据(设计文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




验收内容及结论:
外窗洞口处理
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
外窗四周防水、密封、保温
验收结论:    □同意验收,可以进行后续施工     □不同意,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重新验收意见: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专业负责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筑专业设计人: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外窗洞口施工。洞口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先按《外窗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洞口处理,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附框或窗框安装。当外墙为填充墙时,应按设计要求对洞口四周填充墙进行处理。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洞口宽度、高度尺寸
±10
洞口对角线尺寸
10
洞口的表面平整度、垂直度、洞口的平面位置、标高尺寸
10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工艺实物样板要求进行外窗施工,应确保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以及外窗四周防水、密封、保温做法等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经监理单位逐窗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确保安装牢固、不渗不漏。

六、参建各方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管理

(一)外窗工程进行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制定《外窗淋水试验方案》,确定抽样数量、试验方法及验收标准等,单位工程抽样数量宜不少于外窗总樘数的10%且不少于3樘,应重点抽查阳台外窗、飘窗及居室外窗,且应均匀分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外窗淋水试验方案》进行外窗淋水试验,淋水试验不合格的,总承包单位应对不合格外窗及同一使用部位的外窗进行检查整改,并重新进行淋水试验,直至合格。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形成外窗淋水试验记录,并留存外窗淋水试验影像资料。


外窗淋水试验检查记录
资料编号


工程名称

试验樘数

试验部位及外窗号



试验日期

影像资料
编号

试验方法及内容:



试验结果:
□符合                  □不符合,整改后重新进行试验



重新试验结果:
                                                   重新试验日期:



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外窗淋水试验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随机抽取外窗对其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抽检的外窗提前进行处置后再检测。单位工程抽样数量为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外窗各26樘,应重点抽取居室中不同规格尺寸的外窗,且应均匀分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外窗,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及外窗生产企业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抽检不合格外窗及同规格尺寸的外窗按整改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委托检测单位对抽检不合格的外窗及同规格尺寸外窗随机抽检13樘进行实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外窗生产企业应参加外窗工程验收,并提交《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进行签字确认,作为外窗工程验收资料存档。如外窗生产企业未能提交《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或外窗技术资料与《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不一致,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外窗工程验收。

《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外窗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供应日期、品种、类型、尺寸、数量。


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











外窗生产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生产日期
 
供应日期
 








执行标准











窗号
品种
类型
樘数
窗号
品种
类型
樘数

外窗生产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意见


确认内容
外窗技术资料与《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一致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三)外窗工程实体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外窗生产企业等对外窗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外窗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表》(详见附表1)。

附表1              外窗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表


单位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及层数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论




1
同一居住项目内,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质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的设计标准上是否保持一致。





2
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是否形成了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3
是否选用了现行《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外窗及辅料。





4
外窗大批量进场前,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进场样窗的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框料颜色、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气密性等性能进行确认;是否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5
结构施工前,是否编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经监理单位审核;《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内容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





6
外窗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外窗的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





7
进场外窗是否经监理单位验收;复试外窗是否由总承包单位委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送检外窗;外窗进场复试项目、抽样数量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8
阳台外窗、飘窗、居室外窗等不同部位是否制作施工工艺实物样板;是否形成外窗施工工艺实物样板验收记录。





9
外窗洞口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经监理单位验收。





10
外窗洞口处理、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以及外窗四周的防水、密封、保温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经监理单位验收。





11
外窗淋水试验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形成外窗淋水试验记录。





12
外窗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实体检测抽样数量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3
外窗生产企业是否提交《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进行签字确认。





14
综合核查结论:





参加
核查
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
总承包单位
外保温
施工单位
外窗
生产企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参加核查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项目部章,并各 留存一份。

(四)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外窗工程的保修管理。外窗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外窗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外窗渗漏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

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

七、监理单位应对进场外窗、外窗工程施工进行验收,对进场外窗复试、外窗淋水试验、外窗实体检测进行见证,对《外窗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进行签字确认。

八、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标准及委托要求对外窗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有明确检测结论,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对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九、北京市相关门窗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外窗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应结合外窗质量诚信评价对外窗设计、生产及安装质量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布抽查情况。应督促外窗生产企业对外窗的使用及检测试验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十、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应加强外窗工程的监管力度

(一)应加大对外窗工程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并按北京市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本通知新增记分标准详见附表234

附表2                  外窗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
分值
分值
记分对象
1
建设管理
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同一居住项目内,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质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的设计标准上未保持一致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二)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4
4
项目负责人
2
建设管理
结构施工前,未组织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或未形成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3
建设管理
未将外窗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或将外窗工程直接发包;或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或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外窗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3
3
项目负责人
4
建设管理
外窗大批量进场前,未组织对进场样窗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确认;或未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五)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5
建设管理
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在施工现场公示外窗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节能性能标识。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六)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六)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6
建设管理
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外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等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七)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一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
1
/
/
7
建设管理
未组织对阳台外窗、飘窗、居室外窗等不同部位外窗施工工艺实物样板进行验收;或未形成外窗施工工艺实物样板验收记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二)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8
建设管理
未组织制定《外窗淋水试验方案》。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9
建设管理
未组织对外窗工程进行验收;或未形成《外窗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表》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附表3                  外窗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
分值
分值
记分对象
1
质量管理
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外窗安装时,每个项目管理部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工长)、质量(检)员、专职安全员;或上述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三条第(二)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三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2
质量管理
结构施工前,未编制《外窗工程施工方案》;或《外窗工程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或《外窗工程施工方案》内容不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三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三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3
质量管理
未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进场外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及复试外窗的型材壁厚、增强型钢壁厚、隔热铝合金型材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橡胶密封条拉断伸长率变化率进行复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4
质量管理
未经复试进行外窗安装。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5
质量管理
由外窗生产企业送检外窗及委托复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二)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四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6
质量管理
外窗安装人员未取得“金属门窗工”或“建筑门窗安装工”证书;或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施工员(工长)、质量(检)员、专职安全员及外窗安装人员进行交底。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7
质量管理
未制作不同部位施工工艺实物样板;或施工工艺实物样板未经验收进行大面积外窗施工;或未留存施工工艺实物样板影像资料。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二)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8
质量管理
洞口尺寸允许偏差不符合要求时,未经处理或未经监理验收进行附框或窗框安装。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9
质量管理
未严格按施工工艺实物样板要求进行外窗施工;或未经监理单位逐窗验收进行隐蔽。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四)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五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10
质量管理
未按《外窗淋水试验方案》要求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外窗淋水试验;或未形成《淋水试验记录》;或未留存外窗淋水试验影像资料。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11
质量管理
未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随机抽取外窗对其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或委托抽样数量不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六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附表4                  外窗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新增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
分值
分值
记分对象
1
质量管理
未对进场外窗、外窗工程施工进行验收;或未对进场外窗复试、外窗淋水试验、外窗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或未对《外窗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或未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进行签字确认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七条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 11号)第七条
责令改正
1
1
总监理工程师


(二)应加大对保修期内外窗工程质量的查处和通报力度。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外窗渗漏或安装不牢固质量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维修或更换。因建设单位采购不合格外窗造成渗漏质量问题的,或因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外窗工程造成渗漏或安装不牢固质量问题的,在依法进行查处及公示的同时,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招标活动;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同时停止其在售楼栋的网上签约手续。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外窗渗漏或安装不牢固质量问题的,应依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1510 1日起实施。201510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居住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2015101日后开工或处于结构施工阶段的新建居住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除本通知第一(二)条外的其他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执行本通知第一(二)条要求。

不当之处,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