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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回填土工程质量管理的提示通知2015.7.9

关于加强回填土工程质量管理的

提示通知

各参建单位:

针对近期发生的因回填土不实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为加强施工现场回填土工程质量管理,治理和防范由于回填不实造成的住宅单元门厅柱基、门头、台阶、散水下沉,室外管线破裂、道路场地塌陷等质量通病,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回填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对回填土质量负总责。

(一)建设单位应选用质量保证能力强的施工单位进行回填土施工,宜将回填施工全部发包给总承包施工单位,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回填施工质量负责。

(二)当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小区热力、上下水管线、强弱电、道路广场等室外工程时,为避免多家专业承包单位责任划分不清问题,建设单位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承包单位回填施工责任范围。当小区室外工程存在重复开挖重复回填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回填土施工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做好交接检,并留存交接检查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回填施工的必要工期,保证回填施工质量,要坚决防范杜绝运土车辆直接向槽内卸土等违规行为。

二、参建各方应加强住宅单元门厅质量管理,优化设计、施工方案。当设计图纸要求住宅单元门厅独立柱基落在回填土上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变更为悬挑结构或将门厅柱基直接落到地基持力层,以避免因回填土沉降造成单元门厅结构下沉。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并结合施工条件、季节特点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回填土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明确回填土质、回填机具、夯实方式、施工工艺要求、试验要求、控制措施等。当受到现场施工环境条件限制、季节天气因素影响,难以保证回填土工程质量时,应及时与建设、设计单位沟通,采取现浇混凝土回填等方式保证回填质量。

四、参建各方应加强回填土施工试验管理。回填土土工击实试验应委托检测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可自行进行回填土干密度试验或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为保障回填施工效能并及时掌握回填施工过程中干密度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干密度试验应在现场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回填土施工,不得在未取得干密度试验结果情况下进行下一层回填土施工。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干密度试验时,应配备符合试验要求的设备器具,试验操作人员应持试验员资格证上岗。

每层回填土夯实后均应做干密度试验,每层每100m2不少于一个检验点,基槽每层每20m不少于一个检验点,应按要求出具回填土试验报告,并附干密度试验取样部位简图。干密度试验取样应在监理见证下进行,并留存照片。

五、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回填土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回填土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标准施工,填方土质、分层虚铺厚度、含水率、压实系数、夯实遍数等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回填土施工前应在相邻墙壁或槽边标明各分层虚铺位置,施工中应按标记进行虚土铺设;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填土夯实,直至管顶0.5m以上;回填施工时,严禁运土车辆直接向槽内卸土;回填施工应通过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清晰反映现场施工情况。

回填土施工原则上不应在夜间进行,如确需夜间回填,应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回填施工属监理旁站项目,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旁站监理人员未到场,不得进行回填施工。

六、监理单位应对回填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对现场干密度试验进行见证取样、见证试验,对存在质量隐患的部位应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整改,同时及时形成并留存相应的旁站记录、见证记录及影像资料等。

七、市、区监督机构在下一步网格执法检查时,将加大施工现场回填土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因建设单位多项发包、管理不到位造成回填土下沉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在整改期间将采取限制拿地、暂停预售等处理措施;对施工单位在回填土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回填土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回填土下沉问题,对监理单位将按照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验收进行处理。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