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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工程土方回填施工质量的提示管理(2015年9月28日新版)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土方回填施工质量管理的提示通知

(2015年9月28日新版)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针对近期发生因土方回填施工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为加强施工现场土方回填施工质量管理,治理和防范因土方回填不密实造成的回填土下沉、管线破裂等质量通病,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土方回填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土方回填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土方回填属于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合理筹划土方回填方案,避免出现重复开挖及不合理回填情况, 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基坑肥槽及散水范围内土方回填施工委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土方回填施工质量负责,宜将小区内所有土方回填施工委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当小区市政、园林绿化等非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土方回填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时,且涉及土方回填的施工单位之间质量责任划分不清、互相推诿时,由建设单位对土方回填工程质量负责。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填方土料来源地进行考察,共同确定填方土料,严禁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填方土料用于土方回填。

 (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土方回填施工的必要工期,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工程款项,以保证土方回填施工质量。

  三、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土方回填工程质量管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有效指导施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认真查看设计文件,当设计文件中存在住宅单元门厅独立柱基持力层为较高压实系数、且难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换填土层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单位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条件,由设计单位提出便于施工和质量控制的土方回填设计方案,避免发生因换填土层沉降量过大造成单元门厅结构下沉等质量问题。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切实可行的土方回填施工方案,包括统筹考虑填方土料的堆放、土方回填施工工艺、施工机具、施工顺序、施工试验等;应明确首层悬挑板下部等回填夯实困难部位的施工措施;严禁采用素土和灰土或不同配比灰土同槽回填,当现场具备含水率控制及翻拌条件时,应优先采用灰土回填肥槽。

  四、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回填土施工质量管理。

 (一)土方回填施工宜在白天进行,如需夜间进行土方回填施工时,应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夜间土方回填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并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人员应全部在场,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

 (二)应严格按《土方回填施工方案》进行土方回填施工,填方土料、分层虚铺厚度、含水率、压实系数、夯实遍数等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土方回填施工前,应对填方土料进行验收,当填方土料含水量过大时,应采取翻松、晾晒、风干等措施;应在每层土方填筑前在相邻墙壁或槽边标明分层虚铺位置,施工中应按标记进行虚土铺设;回填管沟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填土夯实,直至管顶0.5m以上。

 (三)土方回填施工时,严禁运土车辆直接向槽内卸土。

 (四)土方回填施工应通过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全程监控,监控资料应能够清晰反映现场施工情况。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土方回填工程施工试验管理。土工击实试验应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为保障土方回填施工效能并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回填土试验结果,干密度试验宜在现场进行,严禁在未取得干密度试验结果情况下进行上一层土方施工。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干密度试验时,应配备符合试验要求的设备器具,试验操作人员应持试验员资格证上岗。

  每层回填土夯实后均应做干密度试验,每层每100m2不少于一个检验点,基槽每层每20m不少于一个检验点,应按要求出具回填土试验报告,并附干密度试验取样部位简图。干密度试验及取样应在监理见证下进行,并留存影像资料。

  六、监理单位应对土方回填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对现场干密度试验进行见证取样、见证试验,对存在质量隐患的部位应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整改,同时及时形成并留存相应的旁站记录、见证记录及影像资料等。

  七、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施工现场土方回填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一)对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并按北京市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本通知新增记分标准详见附表1、2、3。

 (二)对因建设单位多头发包、管理不到位造成回填土下沉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通报等处理措施;对施工单位在土方回填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土方回填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回填土下沉问题,对监理单位将按照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验收进行处理。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