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质〔2009〕430号 各区、县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加大对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联系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应将检测报告采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上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工作联系人,并建立相关记录。 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第25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9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其检测资质证书。 三、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接收检测机构工程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报告,加强对不合格工程项目的处理。 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工作联系人通讯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公布,并根据联系人变更情况实时更新。各单位可从该网站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