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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执业行为,营造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水平,促进工程质量检测事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形象,全体检测协会会员单位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规及协会的《章程》,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承揽业务,不得擅自转让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揽业务。 第五条 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第六条 在承揽检测任务时,会员单位与委托单位必须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并将签好的合同报送协会备案。在检测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第七条 协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示范文本,全体会员统一使用。 第八条 会员单位的检测收费应不低于京价(收)字【2002】18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在该规定价格以外的应执行行业指导价格,不在上述范围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可甲乙双方议价。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九条 对于恶意拖欠检测费的委托单位,协会在会员单位中予以通报,并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条 会员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支付回扣、介绍费,用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承揽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从事检测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十二条 检测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方能上岗,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单位。 第十三条 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协会对会员单位开展检测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信息,及时向协会反映举报,协会将定期通过协会简报、网站等方式发布,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及协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惩 戒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询、调查、取证,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给予下列惩戒: 1、由协会秘书处对其警告并责令整改。 2、在协会简报、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3、暂停会员资格,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 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相应职务的提议。 4、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并在协会简报、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由协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做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对所签约会员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六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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